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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2〕11号)

2023-07-12 18: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撤销涉案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同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补正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明确行政复议请求材料、涉案商品实物图。4月29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6月22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3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处理投诉和举报。申请人在投诉材料中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投诉人并责令商家按照“假一罚十”赔偿申请人损失,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区分处理投诉和举报,也没有依法查处商家。同时,涉案答复记载“未发现销售苹果电脑的网页中存在有举报内容的字样”,说明办案人员知道申请人的投诉包含举报内容,但被申请人并未走举报程序。二是被申请人未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涉案答复记载“商品网页内容已于早前的自查中发现不妥并及时的进行了修改”,第三人在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才更改了宣传内容,且截止4月15日第三人仍在用“电池续航最长达20小时,也是所有Mac里最强的”宣传用语。因此,被申请人故意偏袒第三人,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回复告知明确,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责。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明确。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4月6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依法对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店铺页面上有“苹果(Apple) 苹果 Apple MacBook Pro13.3英寸 新款八核M1芯片笔记本电脑 深空灰 【官方定制】八核M1芯片 16G 2TB  深空灰和金属银两种颜色,售价均为17388元”、有“M1芯片将惊人的速度和性能,为13英寸MacBook Pro 整装到们。它的中央处理器性能至高提升到2.8倍,图形处理速度至高提升到5倍,Apple 神经网络引擎的机器学习速度至高提升到11倍。而且电池续航至长约达20小时,也是所有Mac里至强的。这款经典的Pro级笔记本电脑”、有“销售榜单TOP1”、有“电脑整机〉笔记本 苹果Apple 全部渠道 近30天(2022-03-01至2022-03-30)”、“以上数据统计来自京东商智后台”等字样,未发现有“官网直降1100元”、“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的文字表述。经询问当事人工作人员,其表示店铺页面确实标注有“官网直降1100元”、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的文字,已在2022年3月24日左右自查过程中发现并改正,并表示店铺销售的苹果电脑是正品,序列号均能在官网上查询得到证实,现场还提供了产品进货发票予以证明其进购来源。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4月14日依法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有悖立法本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与举报进行区分处理,被申请人偏袒当事人,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要求对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对投诉与举报进行区分处理,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系统中提交的投诉单,并不是单纯的投诉,其投诉的内容实际上是举报性质;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职到位。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上述涉案商品宣传页面中有申请人所举报的“官网直降1100元”“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等文字标注,经调查,第三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改正,将“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改为“电池续航至长约达20小时,也是所有Mac里至强的”,“至强”的意思是极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与当事人自己的产品进行比较,并未排斥市场其他竞争者;第三人“官网直降1100元”“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的文字标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其已在自查中发现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不予立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也贯彻落实了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要求;第三人存在“销售榜单TOP1”的文字表述,但标明了对应平台、数据来源、适用范围、有效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中所提到“收到货后发现商家宣传:……”的陈述内容存在质疑。申请人应该在下单前就已经浏览过当事人店铺页面内容,如果从净化网络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可以直接举报。申请人无须下单再投诉举报,根本不可能存在收货后才发现的情况,说明其购买动机不纯。申请人的身份或许是比较特殊的“消费者”,其存在利用法律漏洞来牟一己私利之嫌。

2022年4月29日,本机关向第三人邮寄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衢江政复〔2022〕11号)。截至本案审理终结,本机关未收到第三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

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2022年7月1日,本机关组织召开线上听证会。

经查明: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在第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旗舰店购买了1台Apple MacBook Pro13.3英寸(Apple M1芯片,16GB统一内存,2TB固态硬盘),支付17370元。3月27日,申请人以商家宣传“官网直降1100元”、“销售榜单TOP1”、“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属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投诉人,并责令商家按其宣传承诺的“假一赔十”进行赔偿。次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信息,决定予以受理。4月6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第三人处进行核查,现场看到涉案商品页面上有“电池续航至长约达20小时,也是所有Mac里至强的”、“销售榜单TOP1”、“电脑整机笔记本苹果Apple全部渠道近30天(2022-03-01至2022-03-30)”、“以上数据统计来自京东商智后台”的表述,但未发现有“官网直降1100元”、“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的文字标注。第三人工作人员陈述,店铺曾标注过“官网直降1100元”、“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的文字,已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并进行了整改。同时,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一、调查核实情况:2022年4月6日,本局工作人员对你投诉的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苹果电脑进行核实。未发现销售苹果电脑的网页中存在有举报内容的字样,据当事人相关负责人陈述,其商品网页内容已于早前的自查中发现不妥并及时的进行了修改。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另商品网页宣传‘销售榜单top1’明确标明了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的来源、有效期限,在所述商品中一般消费者能够对此理解和认知,客观上不具有损害竞争者利益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且未提供证据表明违反所述事实,不认定违法。二、处理意见:对于投诉的情况,因你未提供检测报告显示产品为假货,某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给该订单的苹果电脑任何形式的赔偿,并拒绝本局组织的任何形式调解,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发票、支付记录、快递面单、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现场笔录、第三人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某消费者的投诉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本案中,关于第三人宣传涉案商品“销售榜单TOP1”,因该宣传内容中标明了适用范围、统计时间、数据来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在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违法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宣传涉案商品“官网直降1100元”、“最长达20小时电池续航,Mac史上最强”,其行为已构成广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结合第三人在被申请人检查前已主动纠正的事实,认定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因第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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